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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租赁合同中主导合同签订、实质性履行方应为承租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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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设备租赁领域,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就是典型的合同相对方问题,二审在审核之后将合同相对方予以改判。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系专业从事高空作业平台租赁的企业,与对方在多个项目中有过合作。2021年10月起,对方提出在上海浦东某项目中租赁设备,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设备进场、使用、对账、付款等环节均由一自然人主导完成,并最终以其电子签章确认租赁结算单。后因租金长期拖欠,我方提起诉讼,主张该自然人与其兄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与发包方签订劳务合同的团队负责人为合同相对方,判决其承担全部租金及利息责任,驳回我方对另一自然人的诉请。

对此,我方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了合同磋商、履行、结算等环节的证据,认为另一自然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在项目全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具有合同相对方的实质特征,遂改判其与兄长共同承担租金债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的相对方?

法院认为,应结合实际履约过程中的行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具体而言,关键在于谁主导了项目磋商、谁负责设备调度与管理、谁签署结算单并确认债务、谁控制付款账户等因素。本案中,另一自然人虽未在合同文本上签字,但其在整个履约过程中均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出现,并以其名义签署结算单,具有合同相对方的实质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对“职务行为”抗辩进行了严格审查。该自然人辩称其签署结算单系代表其兄名下施工队履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身份已被我方知晓或认可。法院据此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能以职务行为为由逃避个人责任。这一认定对于遏制恶意规避债务、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审理过程中,我方提交了详尽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电子签章验证报告、公证书等证据,系统还原了项目全貌。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我方在多个项目中与对方存在稳定合作关系,付款主体虽有变化,但此项目中该自然人的主导行为已构成事实承租,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自然人与其兄共同支付租金492620元及利息,并共同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提供了司法指引。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合同签署不规范、付款主体混乱、履约责任不明等问题。建议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务必签订完备的书面合同,明确承租方身份、付款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并保存好各类履约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权。



通过本案分享,希望能为同行及相关企业提供借鉴与参考,如您在业务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茂坤律所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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